公开要约协议
旅游产品销售公开要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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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萨哈林斯克市
本文件系阿米斯特旅游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АМИСТ"旅商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正式要约(公开要约),载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及/或旅游产品的全部基本条件。相关产品信息发布于旅行社在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及/或本公司网站:www.amist.ru。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开要约系指载明合同全部基本条件、且能够看出要约人有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任何作出回应者订立合同的提议。
本协议自承诺之时起视为成立,并持续有效至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时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协议自本公司收到对要约的承诺之时起视为成立。本协议条款的无条件接受(承诺)(《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系指自然人向本公司发送旅游产品预订申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作出本要约承诺的自然人即成为协议项下的客户(要约的承诺等同于按要约所载条件订立合同)。客户作出对本公开要约协议的承诺行为,即确认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并依法享有以自身名义且为自身利益、以及以预订申请和本协议所列全体游客名义且为该等游客利益与本公司订立合同关系的权利。
如客户不同意本要约任何条款,有权拒绝接受本公司服务。本公司与客户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基本术语
旅游产品(产品、行程、旅行)——指本协议项下以总价提供的运输与住宿服务的综合(无论该总价是否包含游览服务及/或其他服务的费用)。本协议中该术语亦可指视具体申请条件可包含以下内容的单项旅游服务及/或多项服务:酒店及其他住宿设施的住宿安排;运输凭证(机票、火车票等);酒店及其他住宿设施的餐饮;临时停留国(地)的接送;游览服务;文化娱乐或体育活动的参与;交通工具租赁;各类运动项目的教练服务;导游及/或助理服务;保险服务及其他服务。
游客——指根据本协议出于医疗保健、休闲娱乐、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商务、宗教及其他目的访问临时停留国(地),不从事获取临时停留国(地)境内来源收入活动,连续停留24小时至6个月、或在临时停留国(地)至少过夜一次的人员。
客户——指以自身名义或以其他游客(多名游客)名义订购旅游产品的自然人、游客或其他人员,包括未成年游客的法定代理人。
确认游客有权获得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文件——指运输凭证(票据,包括电子凭证),用以证明客户及/或其他游客有权前往目的地及返程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路线进行运输,并依据客户及/或其他游客身份证明文件的资料签发;预订并入住酒店或其他住宿设施的凭证(住宿券);为客户及/或其他游客利益签订的自愿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单),如该合同系由旅行社以保险人名义签订;以及游客进行旅行所需的其他文件。
本公司——指阿米斯特旅游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АМИСТ"旅商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统一联邦旅行社登记册中的旅行社登记号为РТО 010452。
网站——指本公司在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网址:www.amist.ru,旅游产品通过该网站进行预订。
预订单——指本公司根据客户的旅游产品预订申请所制作的文件(附件1),其中载明旅游产品所含服务、价格、付款方式、提供期限及旅游产品的消费特性(停留计划、旅行路线及条件,包括住宿设施、住宿条件(住宿设施所在地、级别)及餐饮信息,临时停留国(地)的游客运输服务,导游、翻译导游、向导教练的配备情况,以及附加服务)。
服务费——指向客户/游客销售旅游产品时无条件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本公司通过口头及/或书面咨询、本公司网站或其他通讯渠道为客户/游客提供信息支持服务,以及预订、办理、变更(修改)预订及销售旅游产品的服务。销售仅含游览服务的旅游产品时的服务费金额为150(壹佰伍拾)卢布;销售包含其他服务的旅游产品时的服务费金额为450(肆佰伍拾)卢布。
一、协议标的
1.1. 根据本协议条款,本公司作为旅行社时,承诺确保向客户提供旅游产品所含的综合服务,其完整清单及消费特性载于预订单;本公司作为旅游代理时,承诺根据预订申请为客户挑选并销售旅游产品;客户承诺按本协议及预订确认书规定的金额、方式及条件支付旅游产品费用。
1.2. 在双方相互关系中,客户作为预订单所列全体人员的代表,承担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1.3.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关系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6年11月24日第132-ФЗ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旅游活动基础》联邦法律(以下简称《旅游活动基础法》)、1992年2月7日第2300-1号《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7年7月1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452号决议批准的《旅游产品销售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旅游产品销售服务规则》)以及调整旅游产品销售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与要求。
二、旅游产品预订及结算程序
2.1. 客户在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办公室自行预订旅游产品。
2.2. 客户对预订旅游产品所提供信息及文件(包括正确填写客户实际使用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如客户在预订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则其后续提出的索赔不予受理。
2.3. 预订完成后,旅行社向客户提供经妥善制作的预订单,其中载明本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准备提供的服务。
2.4. 预订单制作完成后,客户应按预订单确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旅游产品费用。鉴于本公司收到客户订单后即着手预订机票、火车票、酒店(其他住宿设施)以及安排旅行相关其他服务,客户在签订协议时应支付不低于旅游产品价款50%的金额,预订单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旅游产品总价载于预订单。
2.6. 如旅游产品价款全额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恰逢非工作日,则其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最后付款日。客户履行预订单项下旅游产品付款义务的日期为款项到达本公司结算账户之日。
2.7. 本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叁)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告知旅行社是否拥有符合预订申请所述特征的旅游产品。客户在本公司办公室、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客户另行指定的其他方式获取旅游产品的可用性信息。客户收到上述信息并确认同意后,预订单方告最终定稿。
2.8. 客户未在预订单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旅游产品费用的,本协议予以解除。本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支付为安排提供旅游产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9. 本公司应在收到客户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但不迟于按预订单规定开始提供服务前24小时,向客户发送付款确认书,此后旅游产品视为已预订、已经本公司确认并由客户付款完毕。
2.10. 客户应于行程开始前不迟于14个工作日完成旅游产品的全额付款,预订单另有规定的除外。订购(预订)包含参加体育娱乐活动、迪士尼乐园游乐设施、主题公园、滑雪度假村行程的旅游产品,以及在新年、东正教及天主教圣诞节、春秋假期、五月节假日、七月、八月、九月等旺季期间的所有行程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在更早的期限内全额支付行程费用;如客户未在该等期限内支付,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将先前所收款项扣除协议解除前已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客户(在此情形下,本公司有权将客户未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旅游产品价款的行为视为客户单方解除协议的事实)。如客户订购的旅游产品系按特定费率("早鸟预订"、"特别优惠"等)进行预订,则该旅游产品的付款应按相应预订条件及费率适用规则进行。
2.11. 如无法确认按客户申请提供旅游产品(机票或火车票配额已满、住宿设施无空位及/或其他无法提供旅游产品综合服务的情形),本公司应通知客户,并向客户提供(如有)经协商的旅行日期和住宿条件的替代方案,或按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本协议。
2.12. 一切预订变更均依据客户向本公司电子邮箱发送的书面申请进行,并由本公司随后制作新的预订单。在此情形下,客户应向本公司支付其因履行先前所协商预订单义务及作出变更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13. 旅游产品价格按以俄罗斯卢布或外币(视旅行国家而定)计价的费率计算。本协议项下旅游产品的总价以俄罗斯卢布按本公司在网站发布的预订当日内部汇率确定。
2.14. 客户未在预订单规定期限内履行的金钱债务,经双方协议可按本公司付款当日的内部汇率指数化以反映汇率差异。如客户不同意对未履行金钱债务进行指数化,本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15. 如在客户全额支付旅游产品价款之前,因运输服务费用不可预见的变动(包括因燃料费用上涨、汇率上调、新设或上调税费及其他强制性费用),导致旅游产品价款上涨,客户应支付本公司指定的当前价款与预订单中先前确定价款之间的差额。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客户全额支付旅游产品价款之后,且客户不同意补足该等价款差额,本公司有权要求单方解除协议。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
3.1. 客户有权:
a) 获取关于临时停留国(地)入境规则及停留规则、当地居民习俗、宗教仪式、神圣场所、自然遗迹、历史文化古迹及其他受特殊保护的旅游展示对象、环境状况的必要、真实信息;
b) 在临时停留国(地)所采取限制措施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人身自由及自由获取旅游资源的权利;
c) 享有人身安全、消费者权利及财产安全保障,以及无障碍获得紧急医疗救助的权利;
d) 因旅行社或其聘请的第三方(承运人、保险人和领事机构除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条款,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 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向保险人或担保人提交书面要求,请求支付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赔偿金或银行担保项下的款项;
f) 获得临时停留国(地)当局(地方自治机关)在获取法律及其他类型紧急援助方面的协助;
g) 无障碍使用通讯工具;
h) 获取旅行社登记证书副本;
i) 获取关于自愿投保与旅行相关、且未被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所覆盖的风险的信息,包括因旅行社不当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合同义务所致的相关风险。
3.2. 本公司有权:
a) 要求客户支付旅游产品费用;
b) 如协议无法履行系因协议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或客户或游客单方解除协议所致,获得费用赔偿;
c) 要求客户提供形成和销售旅游产品所必需的信息;
d) 聘请第三方按预订单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
e) 如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因该等违反致使协议履行不再可能的,拒绝履行本协议;
f) 在保持服务总量和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变更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提供顺序。
四、协议双方的义务
4.1. 客户应当:
a) 向本公司提供其本人及/或预订单所列其他游客的相关信息及履行协议、办理旅游产品所需的文件;
b) 如旅游产品包含办理入境签证服务,应按时(在预订单规定的期限内或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必要文件和信息。如客户在旅行开始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交完整文件,本公司不对入境签证的及时获得承担责任;
c) 如办理儿童夏令营行程,必须从未成年游客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处取得并向本公司提供办理和实施旅游产品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按规定格式)注明慢性病和过敏反应的医疗证明、附卫生防疫站标记的传染病接触证明、未成年游客法定代理人/父母及亲属的紧急联络信息等;
d) 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预订单规定的价格、方式和条件支付旅游产品费用;
e) 不晚于行程开始前24(贰拾肆)小时,从本公司授权人员或本公司处领取确认客户(游客/多名游客)有权获取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用于进行旅行的全套文件,核对所填资料的正确性,并立即将所发现瑕疵通知本公司。如协议在旅行开始前不足24小时签订,双方另行协商文件交付时间。
本公司不对通讯渠道的运行承担责任,因此客户负有核实文件领取期限的义务。
f) 向预订单所列游客告知以下事项的必要性:
• 遵守当地习俗、传统、宗教信仰;对当地居民友好相待,尊重其生活方式;保持耐心,不可粗鲁、提高嗓门或贬低当地居民尊严;尊重当地习俗和传统,不得对当地文化表现出傲慢和轻视,不得对停留国领导人发表侮辱性言论;
•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街道上呈现酒精或毒品中毒状态,不得在非指定地点饮酒。仅限在专门设置的吸烟区吸烟;
• 保护周围自然环境,爱护临时停留国(地)的自然、历史和文化古迹;
• 遵守临时停留国(地)的入境、出境和停留规则,以及过境国的相关规则;
• 未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武器、绘画、贵金属及宝石制品、含麻醉物质的药品。严禁跨境运输由稀有及濒危野生动物制成的物品。坚决拒绝任何陌生公民请求代为携带他人物品过安检的请求,亦不接受陌生人转交的信件、包裹、行李及其他物品(即使有报酬);
• 旅行期间遵守人身安全规则。为防盗窃,应将贵重物品和金钱存放于住宿设施管理方专门设置的地点(如发生针对客户及/或游客及其财产的犯罪,应立即报警);
• 遵守游览规则及本公司网站 www.amist.ru 上发布的其他游客(度假者)规则和建议;
• 关于护照要求的信息,包括获取签证所需的护照剩余有效期;外国(停留国、过境国)使馆(领事馆)有权拒绝向任何公民签发入境签证而无需说明拒绝理由、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要求游客亲自到领事机构办理;
• 关于成年人和未成年儿童出入俄联邦及外国领土的规则;
• 关于俄联邦及外国边境、海关检查制度的特点及规则;
• 关于遵守海关和边境规则的义务。
g) 如旅游产品所含服务未提供或未妥善提供,立即通知本公司;
h) 取得未成年游客父母/法定代理人的书面承诺,承诺未成年游客在旅行期间将遵守人身安全规则,包括禁止擅自离开夏令营/其他住宿设施区域、未经组(班次、营地)领导允许擅自洗浴、敲诈勒索、威胁、盗窃、对其他游客造成精神或身体伤害、对住宿场所及/或其他设施的房间或区域造成物质损失;未成年游客在整个行程中将作为团组成员、为自身安全服从其组(班次、营地)领导;不会在住宿设施区域内外饮酒、使用毒品和吸烟;
i) 鉴于按俄罗斯联邦《空中法典》及联邦航空规则第82号之规定,包机航班按包机航班计划(时刻表)执行,按包机运输规则,时刻表、机票及其他文件中所列时间不予保证、亦非本协议的基本条件,且承运人可不经通知更换飞机、变更起飞时间,故客户、游客及其他同行游客须随时关注本公司网站及出发机场网站发布的航班起飞时间最新信息。该等信息须在旅行开始及领取旅行所需文件前24小时及之后持续关注;
j) 通知游客须提前抵达,不晚于交通工具发车时间前3(叁)小时到达办理登记手续地点,按俄联邦法律规定办理安检、行李托运手续,履行边境、海关、移民、卫生检疫、兽医、植物检疫及其他控制要求,并到达登车(登机)地点。游客因任何原因未抵达(迟到)出发地的,视同客户拒绝履行协议。仅在与本公司事先书面协商的情况下方可变更旅行日期;如无该等协商,游客自行早于或晚于约定时间抵达住宿地的,将不会获得酒店(其他住宿设施)的住宿安排;
k) 向本公司告知妨碍游客使用预订单所含旅游产品服务的情形(医疗禁忌;与俄联邦及外国国家机关的冲突情况;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施加的出境限制;法院判决未履行的义务;从第三方取得许可或同意——俄联邦未成年公民出境同意书;武器及弹药出境许可、绘画及贵金属制品出境许可;含麻醉物质药品的医生处方或诊断书;动物出境许可等);及时提供必要、真实的文件包;提供个人资料的一般信息(国籍;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点;居住地址;护照系列、号码、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名称、机构代码;婚姻、社会及财产状况;学历;职业;收入;工作/学习单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以及本公司形成旅游产品所需的其他一般信息);
l) 向游客/游客法定代理人完整告知与保险公司(如有)和承运人订立的合同条款(客户可在承运人于信息电信网络"互联网"上的官方网站查阅承运人乘客及行李运输规则、费率及其适用条件、机上服务条件);
m) 向游客告知以下信息:如游客未使用其在运输路线某一段上预订的旅客座位,则客户/游客必须通知承运人其拟在后续路线段继续乘运的意向。如客户/游客未通知承运人继续乘运的意向,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取消每一后续运输路线段的预订(NO SHOW规则);
n) 向游客告知酒店(住宿地)的消防安全、住宿和行为规则,并通知其须遵守组团领导或本公司/旅行社代表的建议和指示;赔偿对酒店(住宿设施)、餐厅、博物馆、汽车运输或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在停留最后一日的退房时间前腾出住宿设施(地点),结清在住宿设施提供且不属于旅游产品的服务费用,结清在临时停留国(地)取得且不属于预订单所列旅游产品所含服务清单的其他附加服务费用;
o) 通知游客遵守个人卫生规则并采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行前应咨询医生或医疗系统相关部门)。为综合预防某些疾病,本公司建议游客(依据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接种白喉、伤寒、百日咳(儿童)、麻疹、破伤风、甲型肝炎、脊髓灰质炎、乙型肝炎疫苗。出现任何最初疾病征兆(恶心、呕吐、头晕)时,游客须立即就医。旅行结束后建议就医并进行血液检查;
p) 如客户/游客系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非拉脱维亚、立陶宛、爱沙尼亚公民,须自行向其国籍所在国领事机构及/或临时入境国领事馆查询临时停留国签证或俄联邦境内过境签证的必要性。妥善办理的签证不能保证客户/游客获准进入外国领土;
q) 向游客及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告知关于在儿童夏令营向未成年游客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特殊事项:
• 关于本协议条款的信息;
• 如发生违反夏令营纪律和行为规则的情况(饮酒、使用毒品、吸烟、流氓行为及对其他度假者或夏令营人员的其他不法行为、对夏令营设备和区域造成损害等),夏令营管理方保留遣送未成年游客返家并提前终止旅游行程的权利。该等情况须由组团领导和教练签字的记录证明。未成年游客的父母/法定代理人承诺按本公司要求支付遣送未成年游客返家的相关费用。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赔偿该等费用,由客户承担;
• 如因未成年游客过错对夏令营财产、设备或区域造成损失,未成年游客父母/法定代理人承诺按本公司要求支付恢复夏令营财产、设备或区域的相关费用。如法定代理人拒绝赔偿,由客户承担;
• 如未成年游客父母/法定代理人向客户/本公司提供关于游客健康状况的虚假信息,致使未成年游客或同期居住于夏令营区域内的其他参与者健康恶化,则未成年游客本人及他人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由客户承担。如发现未成年游客存在客户或孩子父母/法定代理人隐瞒的医疗禁忌,及/或不适合在儿童集体中休假的情况,旅行社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中断旅游行程;
• 如未成年游客系统性违反夏令营行为规则,夏令营管理方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旅游行程并将未成年游客遣送至其常住地;
• 恢复夏令营所造成损害或损坏设备的全部费用,包括提前遣送未成年人返家的费用以及与提前返回相关的全部违约金,由父母/法定代理人——即代表未成年游客签订合同的人员——或客户支付;
• 如因本款(q)所述原因提前终止未成年人停留,本公司应立即与客户联系,协商将未成年人送返常住地的程序。客户承诺赔偿本公司因未成年游客提前送返常住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保证由父母/法定代理人在游客抵达当日接机(或自行并自费安排游客从主要停留地的转运)。在此情形下,未使用部分旅游产品价款不予退还。
4.2. 本公司应当:
a) 根据客户申请及时预订旅游产品,且在客户按预订单妥善、及时支付旅游产品费用的前提下,确保向游客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
b) 经客户/游客同意并以其名义/以游客名义,按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确定的规则,通过购买保险单和火车(机)票订立保险及运输合同。承运人、出发时间、费率、运输规则等信息载于票据,该票据系客户/游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如临时停留国(地)法律规定提供游客医疗救助费用支付保证的要求,本公司应以客户/游客名义办理或协助办理医疗保险单。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必要操作、保险公司代表处地址和电话等信息载于保险单,该保险单系客户/游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为避免因不可预见的行程取消或行程日期变更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建议为游客办理无法成行保险(行程取消保险)。如发生因不可预见的行程取消(与慢性病无关的客户/游客住院;拒绝签发入境签证)的保险事故,客户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保险规则(医疗救助费用支付保证、不可预见的行程取消)经客户要求可由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供,或客户可在保险人互联网网站查阅;
c) 必要时协助客户/游客办理入境/过境签证。旅行社不对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他组织(本公司聘请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组织除外)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外国使馆(领事馆)拒绝(延迟)向游客签发旅行路线入境签证(如本公司或客户/游客本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向外国使馆(领事馆)提交全部必要文件)。在此情形下,客户应获退已支付旅游产品价款,扣除本公司有据可查的费用以及本公司在收到游客拒签通知前已完成的工作(已提供服务)部分;
d) 向客户提供必要、真实的信息:
• 旅游产品的消费特性、其有效及安全使用规则和条件;
• 临时停留国(地)入境及出境规则;
• 临时停留国(地)入境及出境所需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入境及/或出境临时停留国签证必要性的信息;
• 海关、边境、医疗、卫生防疫及其他规则(在进行旅行所必需的范围内);
• 如根据旅游产品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则告知将提供旅游产品中单项服务的具体第三方信息;
• 当地居民习俗、宗教仪式、神圣场所、自然遗迹、历史文化古迹及其他受特殊保护的旅游展示对象、环境状况、临时停留国(地)的民族和宗教特点;
• 客户/游客在进行旅行时可能遇到的危险,包括按照国际医疗要求进行预防的必要性;
• 临时停留国(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所在地、邮政地址和联系电话——客户/游客在临时停留国(地)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威胁其生命健康安全或可能损害其财产的情形时,可向上述机构求助;
• 提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要求或银行担保款项支付要求的程序和期限;
• 自愿保险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及/或补偿在临时停留国向游客提供的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费用,包括游客在临时停留国境内及从临时停留国到常住国的医疗转运,及/或游客遗体(遗骸)从临时停留国送回常住国的费用;保险人信息;根据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负责安排在临时停留国提供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包括游客在临时停留国境内及从临时停留国到常住国的医疗转运、其支付以及游客遗体(遗骸)从临时停留国送回常住国的安排)的组织信息;以及游客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求助程序(保险人及其他组织所在地、联系电话)——前提是该自愿保险合同系由执行方以保险人名义为游客利益签订;
• 如游客没有规定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及/或补偿在临时停留国向游客提供的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转运及/或遗体(遗骸)送回)的自愿保险合同(保险单),则游客须自行支付在临时停留国向其提供的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费用(包括游客在临时停留国境内及从临时停留国到常住国的医疗转运),关于游客遗体(遗骸)从临时停留国送回常住国由有意送回遗体(遗骸)人员承担费用的事宜;以及临时停留国法律对保险条件的要求(如有该等要求);
• 游客自愿投保与本公司/旅行社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相关风险的可能性,以及与旅行相关、未被作为协议执行方的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所覆盖的其他风险;
• 关于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跨越国境时,与至少一方父母同行的,可凭其本人因公护照出境。如俄罗斯联邦未成年公民在没有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托管人陪同的情况下出境,除护照外还须随身携带经公证的上述人员关于未成年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的同意书,注明出境期限及拟访问的国家;
• 关于不允许客户擅自变更旅游产品行程方案的提示;
• 关于在接送、值机(下机)、酒店(其他住宿设施)入住期间不提供导游或陪同服务的说明。
e) 不晚于行程开始前24小时,向客户/游客交付证明客户/游客有权享受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文件(住宿券、票据等)以及客户/游客进行旅行所需的其他文件。在更晚的时间向客户/游客提供该等文件,仅在客户/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f) 如本公司在协议项下销售由第三方形成的旅游产品,应向客户告知关于直接提供服务的组织的完整、真实信息。
五、双方责任
5.1. 双方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项下义务,按俄联邦法律承担责任。
5.2. 客户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a) 按预订单和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条件及时支付旅游产品费用;
b) 为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协议而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
c) 客户/游客遵守临时停留国(地)的法律以及临时停留国(地)的入境、出境和停留规则,以及过境国相关规则;
d) 因客户/游客过错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e) 客户/游客持有进行旅行所需文件的情况(包括有效的因公护照和普通护照及足够的有效期)、文件中的许可标记(内务部印章等)、入境所需签证以及无妨碍入境的未注销签证、俄联邦境内无未履行义务、未成年游客出境同意书等。
5.3. 如本公司系协议执行方(形成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则其对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第三方的行为(不作为)向客户/游客承担责任。如旅游产品由第三方(旅行社)形成,则该第三方为协议执行方,对提供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第三方的行为(不作为)向客户/游客承担责任。
5.4. 本公司不对因客户/游客过错(误机/误车/误其他交通工具、缺少进行旅行所需文件、被拒签、未通过海关和护照检查、违反乘车和行李(动物)携带规则、违反停留国法律、违反人身安全规则等)所致协议未履行承担责任。与客户出行及行李(动物)携带相关的一切问题,由客户/游客与提供该项服务的人员事先按相应程序解决。与客户/游客生命健康保险相关的一切问题,由客户与提供该项服务的人员事先解决。
5.5. 本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 关于旅游产品和本公司/旅行社的不当信息,包括因未向客户/游客提供完整、真实信息而对其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
• 销售存在瑕疵的旅游产品,包括违反对旅游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 违反服务提供期限和协议其他条件;
• 在协议中纳入与联邦法律、《旅游产品销售服务规则》及俄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条件相比损害游客权利的条款。
5.6. 本公司对以下事项不承担责任:
5.6.1. 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客户/游客的主观期待和评价不符;
5.6.2. 领事服务的行为(包括拒绝签发或不及时签发入境或过境签证)、海关和移民当局的行为(驱逐出境);
5.6.3. 边境部门的行为(包括拒绝从俄联邦出境的情形:游客被允许接触特别重要信息或属于国家秘密的绝密信息;游客被征召服兵役或被派服替代性民事服务;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或被作为被告追诉;因犯罪被判刑;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可致电联邦执达员服务局查询;办理出境文件时提供本人虚假信息);
5.6.4. 客户/游客违反海关手续、乘车和行李携带规则以及临时停留国行为特点等;
5.6.5. 客户/游客拒绝部分或全部旅游产品所含服务,或客户/游客在预订单规定外的附加服务上的支出,以及客户/游客擅自变更旅行方案;
5.6.6. 因客户/游客过错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特别包括:未到或迟到旅游产品所含服务的提供地点;未及时或不充分向本公司提供办理入境/出境权利文件所需材料;违反俄联邦及停留国法律,包括海关、边境、卫生和检疫规则;处于酒精、毒品中毒状态以致无法使用旅游产品所含服务;拒绝医疗保险。
5.7. 客户特此知悉,根据俄联邦法律,订立旅客运输(航空运输)合同以票据为证。旅客运输合同系附合合同,因此客户/游客被告知有义务遵守一切航空和铁路运输规则,并服从承运人、机组人员、航空公司和机场、车站安全部门在运输过程中提出的一切要求。按包机费率购买的机票,旅客拒绝乘机时,按承运人内部航空规则取消。飞机起飞时间和起飞机场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亦不能成为旅游产品销售时的基本条件。航空旅客及行李运输(或铁路运输)合同条款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客户/游客与承运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的适当证据为票据。因此客户/游客有权直接向提供运输服务的航空(铁路)公司或其他承运人发出索赔。须保留票据以备提出索赔要求。
5.8. 本公司不对第三方对客户/游客健康及/或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本公司不对保险公司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与客户/游客订立的保险合同所致客户/游客健康及/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俄联邦法律,在此情形下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游客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的适当证据为保险单。因此,客户/游客与保险事故发生及保险公司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保险合同所承担义务相关的所有声明、索赔、诉讼,均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提出。须保留保险单以及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客户/游客因保险事故发生所产生费用金额的任何文件,以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5.9. 客户被告知,酒店(住宿设施)附近可能进行建筑、工程作业,可能修建/存在通讯设施和设备,可能设有商店、餐厅、俱乐部、迪厅、停车场和其他组织、照明杆,可能有人行道、汽车道、铁路等通过,因此可能产生不希望的噪音、视觉效果、气味、震动等现象;鉴于上述现象超出本公司的能力范围,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不可抗力
6.1. 一方不对因双方意志和愿望以外、不可预见或避免的情形所致本协议项下义务不履行向另一方承担责任,包括宣战或事实上的战争、内乱、流行病、封锁、罢工、恐怖行动、运输限制、禁运、地震、洪水、海啸、火灾、台风、雪崩、其他自然灾害、阻碍协议履行的立法行为颁布等(不可抗力)。
6.2. 因不可抗力情形发生致使义务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开始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另一方该障碍及其对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影响。
由相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是不可抗力情形存在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明。
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受其影响的一方丧失今后将其作为协议项下责任免除依据加以引用的权利。
七、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7.1. 协议可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下予以变更或解除,包括经双方协议解除。
7.2. 旅游产品所含服务及其提供过程,应保障游客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并不得对社会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以及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如发生情况表明在游客临时停留国(地)出现威胁其生命和健康安全的情形,以及对其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客户/游客及/或本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上述情形的存在以临时停留国(地)主管机关的相应文件予以证明。
7.3. 双方各方均有权基于双方订立协议时所依据情形发生重大变更而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重大情形变更包括:协议和预订单中所载旅行条件的恶化;旅行日期变更;交通费率不可预见的上涨;客户/游客因不依赖于其本身的情形(客户/游客生病、被拒签及其他情形)无法成行。
7.4. 因情形重大变更而解除协议的,按本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扣除相应服务费金额,进行损失赔偿。
7.5. 客户有权拒绝履行协议,但须向本公司支付其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应服务费。
7.6. 协议条款的变更,除协议规定的情形外,须通过制作一份由本公司授权代表与客户签字的书面文件(或交换书面文件)进行。
7.7. 不论预订单的状态如何,如客户违反本协议的付款程序和期限、未提供销售产品所需的有效文件和信息、客户/游客因不依赖于其本身的情形(生病、被拒签等)无法成行、游客未到达交通工具发车地点,或客户单方拒绝履行协议的其他情形,本公司有权单方拒绝履行协议,客户须赔偿本公司为履行协议和预订单义务所产生的有据可查的费用,并支付服务费。
7.8. 不论预订单的状态如何,客户均有权拒绝履行本协议或所订购并已确认的旅游产品,但须向本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本公司在收到客户书面取消申请通知前为履行协议和预订单义务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中,机票(包机航班)款项不予退还,包括因客户/游客违反机上行为规则、对飞行安全或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以及客户/游客不执行机长指令而由承运人主动终止航空运输合同的情形。定期航班机票款项按航空承运人确定的规则退还。按个人费率购买的火车票,按铁路代理或购票国铁路代理规定的规则退还。按团体费率购买的火车票,款项不予退还。保险费和签证费(领事费)不予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双方理解为本公司就预订单所列旅游产品所含服务对第三方所承担的、已履行或已承担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7.9. 旅游产品取消日期及本协议变更/解除日期视为:
7.9.1. 在本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周六10:00至15:00),客户书面申请到达本公司办公室之日;
7.9.2. 客户书面申请在非工作时间或《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俄联邦政府和本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周六至周日)到达的,登记到达申请的日期视为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7.10. 如客户/游客接受本公司提供的、用以替代未提供服务的替代性服务,则本公司在协议项下的义务视为已妥善履行。
八、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的程序和期限
如本公司/旅行社违反协议条款,争议:
8.1. 关于旅游产品质量的索赔须于行程结束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并按《旅游产品销售服务规则》自收到索赔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理。
8.2. 不符合本协议第8.1条要求的索赔,以及与排队、恶劣天气、时刻表变更及其他妨碍客户/游客参观旅游资源原因相关的索赔,以及与客户对停留国家和地点的主观看法、评价和期待相关的索赔,不予受理。
8.3. 如分歧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按俄罗斯联邦法律由法院审理。
九、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金的支付程序,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的支付程序
9.1.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金支付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的依据为:旅行社因无法履行旅行社协议下全部义务而停止旅行社活动,致使旅行社未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义务,给客户/游客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日视为旅行社因无法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而公开宣布停止旅行社活动之日。
旅行社责任保险或银行担保项下保险赔偿所应赔偿的"实际损失",双方理解为客户/游客根据旅游产品销售合同支付的运输及/或住宿服务费用。
支付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金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并不剥夺客户/游客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旅行社支付罚款、滞纳金、赔偿可得利益及/或精神损害的权利。
9.2. 如旅行社未对客户/游客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且具备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支付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依据,客户/游客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金额范围内(附件2)直接向提供财务担保的组织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或款项支付要求。
客户/游客向提供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组织提出的保险赔偿支付要求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要求中,应载明:游客的姓、名、父称及客户信息;作为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提供文件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及其他详情;协议号及其签订日期;旅行社名称;证明旅行社未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形(事实)信息;因旅行社未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义务对游客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如根据银行担保向担保人提出款项支付要求,则须提供证明旅行社拒绝自愿满足关于赔偿因旅行社未履行协议义务对客户/游客造成实际损失要求的文件详情,及/或关于由旅行社赔偿上述实际损失的法院生效判决的编号和日期。
客户/游客须向保险赔偿支付要求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要求附上: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护照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出示原件);如协议在纸质载体上订立,附协议副本(同时出示原件);证明因旅行社未履行协议义务对客户/游客造成实际损失的文件;如协议以电子文件形式订立,附电子载体上的电子文件形式的协议。
客户/游客所支出的、与旅行社因无法履行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而停止旅行社活动致使旅行社不履行协议义务无关的费用,保险人或担保人不予赔偿。
为履行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义务,保险人或担保人无权要求提供本款规定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客户/游客可在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有效期内基于所产生事由的诉讼时效期内,向提供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的保险人或担保人提出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支付要求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的书面要求。
保险人或担保人应在收到客户/游客提交本条所述全部必要文件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满足客户/游客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支付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的要求。
如多名客户/游客同时向保险人或担保人提出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赔偿支付要求或银行担保项下款项支付要求,且应付款项总额超过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金额,则按要求中所列款项金额相对于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金额的比例满足该等要求。保险人或保险人协会批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则,应包含上述情形下保险赔偿支付程序的规定。
十、其他条件
10.1. 制作预订单及客户支付旅游产品价款,意味着客户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ФЗ号《关于个人数据》联邦法律向本公司表示同意,据此本公司有权为客户/游客利益以混合方式(包括自动化方式)处理其个人信息,进行系统化、储存、传播,并通过公共访问的"互联网"网络向第三方(航空承运人、保险公司、外国旅行社、酒店、运输公司等)传输,包括跨境向不能为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提供适当保护的外国领土传输;并保证预订单所列人员同意处理上述个人信息,期限为三年。客户已知悉并已告知游客有权撤回该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如客户/游客撤回同意,本公司有义务停止处理个人信息,并在收到该撤回通知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销毁个人信息。
10.2. 本协议双方承认双方之间发送至本公司在网站载明、客户在预订单载明的联系电子邮箱地址(称为"通讯渠道")的文件(预订单)、文字通知和消息的法律效力。该等通知和消息等同于以简单书面形式制作并发送至本公司和客户邮政地址的消息和通知。如双方就消息的发送、接收、发送时间和内容等事实出现任何分歧,双方约定将本公司技术服务部门的证明视为可靠和最终的,用以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
10.3. 本协议自客户对其条款承诺之时起生效,至预订单所载行程结束之日为止,并至最终结算完成之日为止。
附件
1. 预订单
2. 旅行社信息
3. 自愿保险拒绝表
4. 个人信息提供同意书
总经理:伊帕托娃·塔季扬娜·尼古拉耶夫娜(Ipatova Tatiana Nikolaevna)
协议附件1 — 预订申请
日期:\_\_\_/\_\_\_/20\_\_
游客信息
(俄文及/或英文)
| 游客的姓、名、父称(如有) | 性别(男/女) | 出生日期 | 护照详情(视访问国家而定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护照及/或因公护照) |
|---|---|---|---|
合计:\_\_ 名成年人,\_\_ 名18岁以下儿童
停留计划及旅行路线
国家、城市/度假地:
停留日期、夜数/天数:开始/结束:
\_\_/\_\_/\_\_ — \_\_/\_\_/\_\_
\_\_/\_\_/\_\_ — \_\_/\_\_/\_\_
住宿设施
| 名称(住宿设施所在地) | 住宿设施级别 | 入住及退房日期 | 房间级别 | 房间住宿类型(每间房人数) | 餐饮级别 |
|---|---|---|---|---|---|
运输服务信息
| 路线 | 服务等级 | 航班号 | 日期/时间 | 备注 |
|---|---|---|---|---|
临时停留国(地)的客户运输服务
| 游客全名 | 运输路线 | 接送类型(如适用) | 交通工具级别/种类 |
|---|---|---|---|
游览方案
(包括关于配备导游及/或翻译导游及/或向导教练的信息)
11. 其他附加服务
| 服务名称 | 服务特征 |
|---|---|
12. 旅游产品总价(卢布)
总价:数字金额:\_\_\_ 大写金额:\_\_\_
13. 为游客利益签订的自愿保险合同信息
客户已完整知悉旅游产品的消费特性以及本预订申请附件所载附加信息。
客户: \_\_\_\_\_\_\_\_\_\_\_
执行人: \_\_\_\_\_\_\_\_ / 萨乌琴科娃(Sautchenkova T.A.)/
预订申请附件 — 已告知客户的信息清单
| 已告知客户的信息 | 是 | 否 |
|---|---|---|
| 旅游产品的消费特性、其有效及安全使用规则和条件 | ||
| 临时停留国(地)入境及出境规则 | ||
| 临时停留国(地)入境及出境所需主要文件,包括关于入境及/或出境临时停留国签证必要性的信息 | ||
| 海关、边境、医疗、卫生防疫及其他规则(在进行旅行所必需的范围内) | ||
| 当地居民习俗、宗教仪式、神圣场所、自然遗迹、历史文化古迹及其他受特殊保护的旅游展示对象、环境状况、临时停留国(地)的民族和宗教特点 | ||
| 在临时停留国(地)所采取限制措施许可的范围内获取旅游资源的程序(在进行旅行所必需的范围内) | ||
| 客户在进行旅行时可能遇到的危险,包括按照国际医疗要求进行预防的必要性 | ||
| 临时停留国(地)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所在地、邮政地址和联系电话——客户在临时停留国(地)发生紧急情况或其他威胁其生命健康安全或可能损害其财产的情形时可向上述机构求助 | ||
| 自愿保险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及/或补偿在临时停留国向游客提供的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转运及遗体送回);保险人信息;安排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其支付及遗体送回的组织信息;以及游客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求助程序——前提是该自愿保险合同系由执行方以保险人名义为游客利益签订 | ||
| 如游客没有规定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及/或补偿在临时停留国向游客提供的紧急及急救医疗救助费用(包括医疗转运及/或遗体送回)的自愿保险合同(保险单),则游客须自行支付该等费用,遗体送回由有意送回遗体人员承担费用;以及临时停留国法律对保险条件的要求(如有该等要求) | ||
| 游客自愿投保与执行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相关风险,以及与旅行相关、未被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所覆盖的其他风险的可能性 | ||
| 其他信息 |
客户在本协议附件上签字,确认已知悉上述信息并已收到相应资料。
客户: \_\_\_\_\_\_\_\_\_\_\_ / "\_\_" \_\_\_\_\_ 20\_\_
协议附件2 — 旅行社信息
1. 旅行社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全称 | 阿米斯特旅游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
| 简称 | "АМИСТ"旅商俱乐部有限公司 |
| 地址 | 693000,俄罗斯联邦,萨哈林州,南萨哈林斯克市,米拉大街113号,30A办公室 |
| 邮政地址 | 693000,俄罗斯联邦,萨哈林州,南萨哈林斯克市,米拉大街113号,30办公室 |
| 登记号 | РТО 010452 |
| 电话/传真 | (4242) 46-2888 |
| 电子邮箱/网站 | info@amist.ru,www.amist.ru |
| 工作时间 |
提供旅行社民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组织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类型 | 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责任保险 |
| 财务担保金额 | 500,000 卢布 |
|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日期及有效期 | 01/06/2020 至 31/05/2021 |
| 旅游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民事责任保险合同 | 67/20号,2020年4月10日 |
| 有效期 | 至 2021年5月31日 |
| 提供旅行社责任财务担保的组织名称 | "远东JASO"开放式股份公司(ОАО «ДальЖАСО») |
| 地址(所在地) | 哈巴罗夫斯克市,普希金大街38A号 |
| 邮政地址 | |
| 网站 | |
| 电子邮箱 | kirilina_t@dalgaso.ru |
客户在本协议附件上签字,确认已知悉上述信息。
客户: \_\_\_\_\_\_\_\_\_\_\_ / "\_\_" \_\_\_\_\_ 20\_\_
八、本公司详细资料
阿米斯特旅游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АМИСТ"旅商俱乐部有限公司)
所在地: 南萨哈林斯克市,米拉大街113号,30办公室
邮政地址: 南萨哈林斯克市,米拉大街113号,30办公室
电话/传真: +7 (4242) 436333, 462888
电子邮箱/网站: www.amist.ru
结算账户: 40702810100000001060
开户银行: 伊图鲁普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萨哈林斯克市
纳税人识别号(INN): 6501109786
登记原因代码(KPP): 650101001
银行识别码(BIK): 046401772
代理账户: 30101810300000000772
12. 客户保证
本人特此确认已知悉:协议条款、现有限制、运输费率适用规则(包括不可退还机票费率条件,特别注明的除外)、住宿费率适用规则(包括可能的扣留金额)、办理保险的建议及保险条件。
本人持有关于入境和过境规则的信息,并承诺确保客户持有所有必要文件。
客户同意通过电信网络(包括借助电话、传真、移动无线电话通信)以及邮件和其他方式接收广告及其他信息,包括关于旅行社及其合作伙伴服务的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
客户以及协议及其附件所列人员,对处理个人信息表示书面同意,该等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及民族;护照系列、号码、护照内登记人员及其他护照详情;居住地址及登记地址、家庭电话和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婚姻、社会、财产状况(包括关于不动产、是否拥有汽车的信息);职业;关于现工作地点和以往工作地点的信息(包括地址、工作电话、职位、工作期限);健康状况;客户在订立或履行协议过程中所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
客户有义务取得并保证拥有提供协议及其附件所列人员个人信息的授权。订立协议时,客户已确认其拥有提供上述个人信息的授权。客户有义务赔偿因客户缺乏相应授权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监察机关制裁相关的损失。
代理及/或服务提供商出于履行协议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包括视协议条件而定,为办理出行证件、解决可能产生的索赔问题、向授权国家机关(包括根据法院和内务机关的请求)提供信息),处理过程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系统化、积累、储存、更正(更新、修改)、使用、传播、去标识化、屏蔽、销毁。
客户被告知其个人信息可通过自动化方式和非自动化方式处理。客户同意代理有权委托他人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客户同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跨境处理。
本同意书有效期不限。同意书的效力基于由客户签字并交付或通过挂号信附回执方式发送至代理及服务提供商的书面申请而终止。客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直至客户交付撤回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的申请之时。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已向客户解释清楚,客户已明白。
客户及参团人员的地址和护照详情载于协议及其附件。